2019-12-23 14:15:17|已瀏覽:88401次
為什么解雇又被稱為炒魷魚?
現在,解雇又被稱為炒魷魚,從炒魷魚這個詞的由來來說,目前,有兩種說法:
說法一:
舊社會,如果工人被老板解雇,通常叫做“卷輔蓋走人”,后來人們發現,炒魷魚時,魷魚會卷起來,象卷起的輔蓋,所以就用炒魷魚這個詞替代了被“解雇”的說法。
說法二:
到廣東或-做工的外地人,雇主多是包食宿的。這些離鄉背景的打工仔,身上大多帶著輕便的包袱,頂多多帶一張綿被或竹席。那時候的店鋪,多是前鋪后居,即屋前端是營業的鋪面,店主與伙記同住在店后的房間或閣樓。當員工被老板開除時,他便需收拾細軟離開,這便叫做“執包袱”或“炒魷魚”。廣東有一菜名為“炒魷魚”,即炒魷魚片,當魷魚片熟透時,便會自動卷成一圈的,正好像被開除的員工,在將自己的被鋪(席或棉被)卷起一束時的摸樣,故此,除“執包袱”之外,被解雇又可叫做“炒魷魚”。
從這兩種說法來看,解雇被叫做炒魷魚,正都是由于“卷輔蓋”而來了。
補充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提示現如今,“炒統魚”除了被辭退意思外,也有的是個人因為不想在原單位干了而提出辭職的,這時你就會聽到“我炒了老板魷魚啦!”“炒魷魚”翻譯:get fired